为规范动物经济活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辽宁省动物经济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太子河区动监所责成各区域性动监所,对于在我区从事动物经济行为的动物经济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普查工作。要求动物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动物经济人每年必须在区域性动监所登记备案一次。动物经济人在动物经济活动中必须建立经济档案,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此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区动物经济人情况,为经纪人购销动物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动物经济人在产地检疫、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畜牧业生产信息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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