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
你好!我是某村的农民,为给儿子盖房子从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宅基地的位置位于公路一侧。为图方便,我将用于盖新房的沙土和砖瓦全部堆放于公路上,形成长11米、宽3米的道路通行障碍,妨碍了过往车辆的通行。2005年8月28日,我村青年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进入堆沙路段。恰在此时,运输个体户驾驶员王某驾驶小四轮拖拉机(挂车内装两吨沙子)由南向北驶入堆沙路段。当两车相距5米时,李某见路面狭窄,立即踩制动踏板,摩托车后轮向右侧滑,冲向左前方,王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向右打方向盘躲闪,造成摩托车与拖拉机左前大灯处相撞。李某摔倒后被拖拉机挂车左前轮从身上轧过,当场死亡。请问刘律师,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有没有责任?
读者:孙某
孙先生:
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你为了个人目的,将用于给儿子盖新房的沙土砖瓦全部堆放在公路路面上,大面积占用公路,形成严重的道路通行障碍,严重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李某与王某两车相遇,双方应对紧急情况处理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你在公路上堆放沙土砖瓦,造成道路通行障碍,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条件,因此,你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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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