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根据省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对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严格公务接待及严禁公款吃喝规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全市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办理婚庆事宜,严禁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通知或授意他人通知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严禁收受礼金、礼品及动用公款、公物、公车。严禁分期分批次操办借机敛财。
2、办理丧葬事宜,严格控制规模,不得借机敛财,严禁封建迷信活动。
3、办理婚丧事以外喜庆事宜,严禁将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人员,严禁收受除亲属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4、工作变动、职务变迁、出国(境)、进修学习、生病住院等,不得举办和接受任何形式的庆贺或迎送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礼品。
5、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庆事宜事前10个工作日;办理丧葬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所办理的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规模、用车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分别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单》进行报告。各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公、检、法、司领导班子成员(副市级干部除外),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登记;市直各部门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所属系统县级干部向所分管的派出纪工委报告登记,其它干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登记;县(市)区的科级干部向所在县(市)区纪委报告登记。
二、严格规范公务接待
全市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省垂管驻辽单位)要在认真执行省、市政府公务接待标准的基础上,严格规范以下公务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实名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规定的接待标准,严格规范程序、陪餐人员,不得超标准接待和一客多陪。报销费用时要注明被招待对象和陪客人员。
2、公务接待审批制。各单位在公务接待前,由接待部门将接待人员、事由、就餐标准、陪餐人员等写出报告单,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公务接待公开制。各单位每半年将公务接待详细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严禁公款吃喝
全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领导干部搞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各种名义的相互吃请。
2、严禁领导干部借检查、开会、学习和培训之机以各种名义相互宴请、吃喝玩乐。
3、严禁领导干部将吃喝玩乐的费用拿到下属单位或其它部门核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4、严禁领导干部到基层单位检查工作或调研时接受超标准宴请。到偏远的乡镇工作调研需要就餐时,一律安排在机关食堂,不允许到营业性饭店招待,村级一律取消公务接待。
四、严格监督检查
1、各级党政组织要认真抓好此规定的落实,经常的自检自查。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做出表率。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补报;对违规操办,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收缴所收礼金礼品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市纪委将定期检查和抽查公务接待情况,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对失职、渎职,致使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操办或公款大吃大喝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对以各种名义为由用公款吃喝的,由本人承担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为加强监督检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专项有奖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308575 2316018(工作日)
2306619(夜间、双休日、节假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