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使用,杜绝公车私用和公车私驾现象,现对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严格公车管理
1、管理范围: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含中巴车)。
2、严格标准:公车的配备要严格执行中央、省规定的双控标准。严禁超编、超标准购置配备。
3、严格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公车管理使用登记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均应实行夜间招回和公休日、节假日封车制度,此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以便接受监督。
二、严禁公车私用
1、严禁用公务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2、丧事用公车一般不得超过10台,原则上只限于逝者生前工作单位及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单位,用车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和其它单位车辆为自己私用或以工作为名长期占用。
三、严禁公车私驾
1、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驾驶公车。除公、检、法、司机关需向市纪委备案外,其它从事特殊行业确因工作需要和未配备司机需驾驶公车的,要报市纪委审批备案,且严禁双休日、节假日公车私用。
2、党政机关干部不准用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和用公款报销学习费用。
四、严肃纪律
1、动用公车参加非公务活动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由单位写出检查,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加倍收取车辆磨损燃油费(100元起线),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2、对公车参与接亲、私人喜庆活动和旅游等,由使用人和司机分别向本单位交纳燃油费500元,单位写出检查,对单位“一把手”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领导干部本人驾驶公车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重复发生的予以曝光,并依纪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因公车私用和公车私驾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和保险索赔外,其余的损失由用车人负责赔偿,并给予车辆所属单位责任人、当事人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严格监督检查
1、各级党政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同时,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做出表率。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车私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公车私用和公车私驾行为。市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公务用车购买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3、公安交通部门执勤干警在执行公务时,对公车私用和公车私驾行为应予制止。对参加婚事接亲车辆特别是变换或覆盖车辆牌照的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肃处罚。
4、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并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公车私用经查实的每台奖励100元。
监督举报电话:2308575 2316018(工作日)
2306619(夜间、双休日、节假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