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市民:
大家好!
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抗震救灾之际,我市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奉献爱心。连日来,广大市民分别打来电话,咨询收养地震灾区孤儿的相关信息。这充分展示了古城市民心系汶川、民族利益至上的崇高品格!对此,向你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为使广大市民尽快了解国家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相关政策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是:
第四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是: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据民政部通知: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灾区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另外奉献爱心也可以通过向孤儿提供生活费、教育经费等方式进行。
目前我局已对咨询收养灾区孤儿的市民进行登记,有意收养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民,请与我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联系。
咨询电话: 0419——2123477。
辽阳市民政局
20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