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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规定:“在我省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扶持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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