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示
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基本要求
实施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下列评估资质:(一)一级公路应有甲级设计或咨询资质;(二)二级及以下公路应有不低于乙级设计或咨询资质。
四、评价范围
下列重大涉路施工活动应进行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一)铁路(含地铁、轻轨)、城市道路、各类管道(外径2米以上,含2米)等穿跨越公路的涉路工程;
(二)输送剧毒、腐蚀性、放射性、高温、高压或易燃易爆等危险性液体或气体的管线,穿跨越公路或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用地内顺路埋(架)设的涉路工程;
(三)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涉路工程;
(四)穿跨越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管线的涉路工程;
(五)非紧急抢修工程,需明开挖公路路面或使公路改线的涉路工程;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开口总宽度大于50米的平交道口的涉路工程;
(七)其他对公路通行和安全影响较大的涉路工程。
辽宁省辽阳公路路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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